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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陶建玲、陈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玲,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陶建玲,女,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陶建玲与被执行人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