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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监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闫满喜、石梨女、李玉龙、石美萍、石瑞军、温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闫满喜,石梨,李玉龙,石美萍,石瑞军,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下称工商银行)。负责人韩啸鸣,行长。被执行人闫满喜,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石梨女(系被告闫满喜妻子),女,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玉龙,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石美萍(系被告李玉龙妻子),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瑞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温丽(系被告石瑞军妻子),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申请执行闫满喜、石梨女、李玉龙、石美萍、石瑞军、温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由五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五原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