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夏三仔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三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10号罪犯夏三仔,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1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三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夏三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夏三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三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1次嘉奖;已交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三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三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