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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XX愿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737号被执行人XX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XX愿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