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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涛与王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王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486号原告刘涛,男,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张理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改梅,女,汉族,教师。原告刘涛诉被告王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的委托代理人张理想、被告王改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诉称,其与被告丈夫马龙(已故)系朋友关系,马龙去世前一直做粮油生意。2013年2月开始,原告为马龙介绍生意,为原告单位、火锅店、夜市等送货,马龙便因进货需要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1日,马龙向原告借款5万元,10月15日借款3万元,11月12日借款2万元,12月14日借款3万元,2015年1月16日借款3万元。马龙一直承诺其货款结清后立即偿还。2015年5月16日,原告得知马龙因意外死亡。因马龙与被告王改梅系夫妻关系,马龙死亡后,原告多次找王改梅要求归还借款,但王改梅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改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改梅辩称,马龙在外面的所有借款我都不知道,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也没有我的签字,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做生意。马龙过世后,要账的来找我,我才知道他在外面借钱的事。这些钱都是马龙以个人名义借的赌博了,属于马龙的个人债务,我不可能偿还。经审理查明,马龙与被告王改梅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1日,马龙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涛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马龙。(8.11-10.10)。”2014年10月15日,马龙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因生意周转需要借刘涛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到期止2014.12.15号。”借款人:马龙2014.10.15号。2014年11月12日,马龙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涛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马龙2014.11.12号。”2014年12月14日,马龙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涛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马龙2014.12.14止2015.元.14。”2015年1月16日,马龙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涛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马龙2015.元.16。”借款期限届满后,马龙未向刘涛归还上述借款。2015年5月11日,马龙非正常死亡。马龙死亡后,原告刘涛要求被告王改梅归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改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龙向刘涛借款16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马龙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向刘涛归还借款,构成违约。马龙因意外身亡,被告王改梅作为马龙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马龙所欠债务应当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原告刘涛要求被告王改梅归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改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马龙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刘涛借款人民币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王改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君萍审判员  毛云飞审判员  任公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