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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於南斌与屠永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南斌,屠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於南斌,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屠永康,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於南斌与被执行人屠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屠永康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9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