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申请执行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强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5)德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1573.38元及资金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资产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2015)德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