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江萍与被执行人杨金贵、杨超、余之兰、闫登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萍,杨金贵,杨超,余之兰,闫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江萍,女,汉族,住通江县民胜镇。被执行人杨金贵,男,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住通江县大兴乡。被执行人余之兰,女,汉族,住通江县大兴乡。被执行人闫登忠,男,汉族,住通江县民胜镇。申请执行人刘江萍与被执行人杨金贵、杨超、余之兰、闫登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江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