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万海与刘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海,刘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013号原告赵万海。委托代理人许刚,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守刚。委托代理人和西龙,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海与被告刘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万海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郎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