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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万海与刘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海,刘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013号原告赵万海。委托代理人许刚,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守刚。委托代理人和西龙,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海与被告刘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万海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郎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