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金火与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金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负责人:丁美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锋,该局法制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火。委托代理人:尤再军,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金火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金火作为原审原告,在二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经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金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被上诉人金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上诉人临海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张 燕审 判 员 汤坚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