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李晓微、张万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张万熔,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号新潮大厦***层。代表人:金凡,系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张万熔。原审被告: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万熔。上诉人李晓微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及原审被告张万熔、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晓微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晓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