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罪犯岩香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香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525号罪犯岩香伦,男,1973年2月14日生,傣族,文盲,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岩香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1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裁定将罪犯岩香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曾于2013年12月13日、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罪犯岩香伦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香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岩香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岩香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香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韬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