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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环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环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221号原告天津市中环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层。法定代表人金东虎,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天津市中环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天津市司贵达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思源,该所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1129-4。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该所职员。委托代理人翁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中环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中环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环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