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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鲁新洲与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新洲,王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186号原告鲁新洲。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新洲与被告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新洲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新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新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鲁新洲负担。审 判 长  黄军勇审 判 员  万 烨人民陪审员  胡立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