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毋战平与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战平,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677号原告毋战平,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杜绍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毋战平与被告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生食品公司)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毋战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辉,被告润生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军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毋战平诉称,原告从1973年9月开始到焦作市食品有限公司工作,焦作市食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改制为被告润生食品公司。2001年春节过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不再到被告处上班,但被告仍需继续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直至原告退休。2015年10月,原告到药店买药时发现因医保卡内余额不足而无法使用。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相应负责人员协商,但均未能得到解决。2016年2月26日,原告到焦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个人账户才知道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至2006年2月。2016年3月3日,原告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得���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告认为自己虽然不再上班,但根据双方协议,劳动关系仍然保留,被告有义务按照协议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依法于2016年3月22日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6年3月28日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解劳仲裁字(2016)0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补交2006年3月以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直至原告退休;2、被告为原告补缴2001年1月以来的住房公积金直至原告退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照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依法强制征缴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涉及政策调整问题,而且行政法规也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纳入行政处理的渠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毋战平要求被告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3月之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直��其退休的起诉;二、驳回原告毋战平要求被告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01年1月之后的住房公积金直至其退休的起诉。原告毋战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