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5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金华市睿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金华市睿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杨卓见,金以雄,倪美娜,严大年,倪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5540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住所地金华市解放东路238号。代表人:金宏纲,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华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颖萍,该行员工。被告:金华市睿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国贸大厦东楼23层A座。法定代表人:方海波,总经理。被告:王健。被告:杨卓见。被告:金以雄。被告:倪美娜。被告:严大年。被告:倪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诉被告金华市睿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杨卓见、金以雄、倪美娜、��大年、倪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61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的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