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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宋明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395号罪犯宋明伟。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475355****元,该犯承担其中590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1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宋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宋明伟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连带附带民事赔偿147535元,该犯承担其中59014元未履行,其提供光山县赛河镇民政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宋明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明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