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松林与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松林,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98号申请执行人罗松林,职员。被执行人卢怀琳,教师。被执行人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卢怀琳。原告罗松林与被告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欠原告罗松林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6.75万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如果被告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到期不能足额偿还,原告罗松林可就被告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未偿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执行。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被告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现已将被执行人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将被执行人卢怀琳、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