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沈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明,沈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沈勇平,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志明与被告沈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恢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