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少珍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少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160号罪犯何少珍,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少珍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少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何少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少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少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少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