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素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323号罪犯贾素生,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了(2007)代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素生犯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贾素生不服,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了(2007)忻中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8年4月1日交付山西省晋城监狱执行,于2012年3月18日调入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素生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6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2015年9月28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表扬三次,于2014年5月29日、2015年2月26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嘉奖三次。2016年2月15日缴纳罚金9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交纳票据等。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贾素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素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