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7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春祥与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祥,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153号原告:李春祥,男,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颜苏华。委托代理人:鄢辉伍,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李春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鄢辉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曾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赔偿无故辞退申请人一个月工资8000元;(2)退回无故处罚1000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6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申请人1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一个月工资8000元、无故罚款1000元,共计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已经将1000元罚款退还予原告,故撤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无故罚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4.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入职原告处,从事样品师、版师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月底或月头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以现金方式发放,另一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673号仲裁裁决书。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没有异议。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的营业执照;2.员工履历表;3.员工辞职申请书。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均没有异议。对证据3不予确认,该辞职申请书的内容均不是原告本人手写的,也不是原告提交给被告公司的。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离职时间及原因。原告主张2016年1月19日被告公司主管孙XX口头辞退原告,原告次日正式离职。被告主张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回家为由提交辞职申请书,次日正式离职。对此,本院分析如下:1.庭审中,被告提交有原告“李春祥”名字的辞职申请书,证明原告以回家为由主动提出离职的。原告对辞职申请书不予确认,称自己没有向被告提交且也没有填写过辞工申请书,并要求对辞工申请书中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释明后,被告坚持不同意原告的笔迹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不予采信。2.在法庭询问中,被告称由于原告在工作时间打麻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被告公司主管孙XX通知原告不用再回来上班。被告上述陈述与上文主张的原告递交辞职申请书主动辞职相矛盾,且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就原告的离职原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视为由被告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5个多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8000元×0.5个月)。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超过上述核定金额的,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无故罚款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均未对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673号仲裁裁决第一项提起诉讼,视为接受该项裁决,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应向原告退回罚款1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在上述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已向原告退还罚款1000元。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予原告李春祥。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新爱迪鞋业有限公司应退回罚款1000元予原告李春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该金钱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李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锡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