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永业五金冲铸有限公司、晋江傲力鞋业有限公司、泉州键均模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键均模具有限公司,晋江傲力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永业五金冲铸有限公司,泉州键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柯孙勇,柯孙焰,丁婉珍,林瑞成,林孝前,林金锋,肖良彬,林小玲,朱雅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三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1251-9。法定代表人傅子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迂生,黄思佳,系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泉州键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烧厝社区南区195号,组织机构代码56535276-7。法定代表人林孝前,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晋江傲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组织机构代码75314076-1。法定代表人丁婉珍,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晋江市永业五金冲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塘市,组织机构代码62868807-4。法定代表人柯孙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泉州键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汇景城F2-2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8433684-6。法定代表人肖良彬,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柯孙勇,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柯孙焰,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婉珍,女,1972年3月1日��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瑞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孝前,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金锋,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肖良彬,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小玲,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朱雅雯,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江市永业五金冲铸有限公司、晋江傲力鞋业有限公司、泉州键均模具有限公司、泉州键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柯孙勇、柯孙焰、丁婉珍、林瑞成、林孝前、林金锋、肖良彬、林小玲、朱雅雯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晋江市永业五金冲铸有限公司、晋江傲力鞋业有限公司、泉州键均模具有限公司、泉州键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柯孙勇、柯孙焰、丁婉珍、林瑞成、林孝前、林金锋、肖良彬、林小玲、朱雅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