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承兵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26号罪犯杨承兵。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16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吴江刑初字第0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承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本案尚未被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3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承兵,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承兵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承兵,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杨承兵,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2分。为此,2014年10月、2015年6月、2016年4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承兵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义务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承兵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杨承兵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承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