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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2016刑初164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6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飞,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石门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石门县三圣乡两河村*组*****号。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胡飞在本市白云区祥岗新苑96号春诚制衣厂宿舍盗窃后被抓获,于同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胡飞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北棠安路七社工业区京都服饰宿舍楼4楼盗窃后被抓获,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胡飞持螺丝刀1把到本市白云区祥岗六社工业区2楼宿舍,盗得成某某电视机1台、影碟机1台、电饭锅1个及油米若干。经鉴定,上述电视机、影碟机、电饭锅价值301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胡飞在本市白云区祥岗新苑96号春诚制衣厂宿舍盗窃后被抓获,于同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胡飞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北棠安路七社工业区京都服饰宿舍楼4楼盗窃后被抓获,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胡飞持螺丝刀1把到本市白云区祥岗六社工业区2楼宿舍,盗得成某某电视机1台、影碟机1台、电饭锅1个及油米若干。经鉴定,上述电视机、影碟机、电饭锅价值3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成某康、何某彬、王某乙贺、梁某玲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冯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部分赃物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棠)现检(2016)0010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尿检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16]16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和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飞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部分赃物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予以发还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