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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与被执行人��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黄明生,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明生,男,1968年10月25日生,���族,居民。被执行人杨立新,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与被执行人黄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黄明生应归还王玉珍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杨立新对4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4520元,由黄明生负担。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6执10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除被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黄明生亦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赵 成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