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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仲新元与沭阳县韩山镇康盛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殷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新元,沭阳县韩山镇康盛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殷文,王梅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190号原告仲新元,居民。委托代理人鲍恩成、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韩山镇康盛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县韩山镇韩东康居示范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殷科,该公司经理。被告殷文,居民。被告王梅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新元诉被告沭阳县韩山康盛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殷文、王梅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