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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纪宗富与河北盛丰君成矿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宗富,河北盛丰君成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纪宗富。被执行人河北盛丰君成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66号4-3-50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纪宗富与被执行人河北盛丰君成矿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盛丰君成矿产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 磊审判员 韩战平审判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