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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6年3月23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6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3万元(卡号为:62×××45)的金穗信用卡。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在经济状况不佳,欠多人外债的情况下,没有还款能力而通过信用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大量透支,直至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合计27739.5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向被告人杨某催收,杨某均未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2015年11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副行长王某甲向昌黎县公安局报警。2015年12月18日,昌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杨某立案,并于同日将被告人杨某传唤到案。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家属向中国农业银行昌黎县支行归还被告人杨某透支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供述,证人王某甲、马某、王某乙、白某证言,被告人杨某申请信用卡材料,邮寄催收通知书快递材料、上门催收证明、催收台帐及催收录音光盘,杨某信用卡交易明细,还款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杨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退赔其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折抵刑期1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    红    梅审判员 何记超人民陪审员郭长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雪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