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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国园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园,李雨东,谢晓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国园,女,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雨东,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谢晓羲,女,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园与被执行人李雨东、谢晓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雨东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一园105号楼XXX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谢晓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XXX号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7940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正执字第0074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