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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马车慧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车慧,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川1802民初940号原告:马车慧,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军,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车慧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华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车慧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