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马车慧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车慧,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川1802民初940号原告:马车慧,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军,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车慧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华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车慧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