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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庆与李本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李本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郭庆,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李本双,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本双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