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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6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