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6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