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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干助申请执行韩金花 韩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助,韩金花,韩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359号申请人干助被执行人韩金花被执行人韩金山本院在执行干助申请执行韩金山、韩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金山、韩金花已履行(2016)内0526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张 连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