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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玉坡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21号罪犯马玉坡,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玉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5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马玉坡,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马玉坡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坡,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马玉坡,在2016年4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3分。为此,2015年2月、2016年3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马玉坡对判决罚金未履行,但其提交了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马山村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义务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玉坡在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马玉坡提交的有关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可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