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2211号原告刘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林,居民。被告陶某,居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凤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被告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不务正业,未尽到妻子和母亲义务,自2014年8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5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未到庭而撤诉。期间,被告仍未回家。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刘某丙由原被告分别抚养。被告陶某辩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都是事实,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小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一辆开瑞面包车,原告诉称购置价为5.8万元,愿意支付2.9万元给被告。原告诉称购车借款2万元,被告否认;被告诉称有共同债权十几万元,原告否认。原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因子女抚养未达成一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相处不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故被告不同意抚养婚生子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子女生活现状及双方诉求,由原告刘某甲抚养长子刘某乙,被告陶某抚养次子刘某丙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陶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并随其生活,婚生子刘某丙由被告陶某抚养并随其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开瑞面包车归原告刘某甲所有,并支付29000元给被告陶某。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尹凤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朱茂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