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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62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201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浙1081刑初94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刑初9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代理审判员  朱 兴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