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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雪梅与沙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高雪梅。被执行人沙飞。高雪梅与沙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2015)淮法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雪梅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沙飞按调解书第三项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内容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淮安区淮城镇清华苑小区6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归原告高雪梅所有。该项约定没有给付内容,也没有要求沙飞协助高雪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高雪梅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高雪梅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雪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志凤案件讨论笔录时间:2016年6月30日下午地点:执行局8304办公室参加人:纪志阳、陈爱明、王亚琳讨论内容:高雪梅的执行申请是否驳回。王:高雪梅与沙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2015)淮法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雪梅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沙飞按调解书第三项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内容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淮安区淮城镇清华苑小区6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归原告高雪梅所有。该项约定没有给付内容,也没有要求沙飞协助高雪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高雪梅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高雪梅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高雪梅的执行申请。陈:该案调解书没有执行内容,已经立案,只有裁定驳回,同意承办人的上述意见。纪: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裁定驳回高雪梅的执行申请。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高雪梅的执行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