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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罪犯高家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338号罪犯高家虎,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8)玉红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家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0年5月26日、2011年11月29日、2013年4月9日、2014年7月16日裁定对罪犯高家虎共减刑三年零二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高家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家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家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家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柱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 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