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王培某,王某,王南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756号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段某,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培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南某,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培某、王某、王南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