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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万书明申请盖景范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书明,盖景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91号申请人万书明,男,1976年1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杨树村2组36号。被申请人盖景范,男,1962年6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绥化电视台职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6委164组9号。申请人万书明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盖景范的银行存款10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万书明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盖景范的银行存款103,000.00元予以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将为申请人万书明提供担保的刘洪涛名下的位于绥化市福乾花园5栋1单元602室,绥房权证城字第2404**号,面积为93.87平方米的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期间由所有人使用与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抵偿或赠予他人。保全费1,035.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凤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