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梅香与南亚强、南亚亚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梅香,南亚强,南亚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梅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亚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亚亚。再审申请人杨梅香因与被申请人南亚强、南亚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香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改判被申请人南亚强、南亚亚共同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为:1、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部分证据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即一审法院向临洮县妇幼保健院和中铺镇计生站调取的两份证据,并不符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也没有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2、一审法院在向申请人及其配偶进行调查中,没有调查人及记录人的签名盖章,系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导致其流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申请人杨梅香申请再审的理由,一审、二审判决均已根据双方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理。申请人杨梅香提出由于被申请人行为导致其流产,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的主张,因无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和司法医学鉴定结论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与申请人的流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处理适当。现申请人杨梅香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再审,且所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申请人杨梅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梅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 斌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代理审判员 龙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