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韦某、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韦某,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882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龙泽岭,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海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某。被告覃某。本院审理的原告何某诉被告韦某、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韦某现被羁押于广东江门市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蒙鹏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