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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7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符林增与张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初72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林增,张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7259号原告:符林增,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东方市。被告:张华,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审理原告符林增诉被告张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林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5元,由原告符林增负担。审 判 长  段静楠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