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姜小妮与杭州丽她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妮,杭州丽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520号原告:姜小妮。委托代理人:王静波、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丽她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晨清,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妮诉被告杭州丽她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小妮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丽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妮撤回对被告杭州丽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姜小妮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