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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873号原告梁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