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云录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录,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838号原告:王云录,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秀金,农民。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陈尚洋,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克海、谢元涛,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录诉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录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王云录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阳代理审判员 司 权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孟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