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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顾正毕、张秀琼、徐艳红、顾绍永、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毕,张秀琼,徐艳红,顾绍永,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顾正毕,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申请执行人张秀琼,女,汉族,1955年10月9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申请执行人徐艳红,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申请执行人顾绍永,男,汉族,2000年2月13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女,汉族,2009年2月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法定代理人徐艳红,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负责人杜丽珠,该公司经理。关于顾正毕、张秀琼、徐艳红、顾绍永、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正毕、张秀琼、徐艳红、顾绍永、顾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97501.43元,执行费为4362.5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款297501.43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6)云01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