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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万国民与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民,屠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万国民。被执行人屠国伟。申请执行人万国民与被执行人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国民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兴业城市嘉苑29幢920室房产已委托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73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