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金肖与任应平、任应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肖,任应平,任应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4486号原告:金肖,男,汉族,199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祝龙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李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任应平,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任应军,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代理人:任应平,身份信息同上,系本案被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东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旗峰路*号国泰大厦*楼1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099649XR。负责人:张沛森。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32827.81元(医疗费81487.13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500元、残疾赔偿金5143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误工费5788.3元、鉴定费18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265元、交通费3492元、住宿费306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部分按照70%计算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司机和车主承担赔偿;(2)被告负担诉讼费;2.事故责任及过程:2015年11月20日,被告任应平驾驶被告任应军所有的粤SXXX**号小客车在途经东莞市大朗镇富康路旺富菜市场路段时,与原告金肖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后载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无号牌摩托车乘客张某、粤SXXX**号小客车乘客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应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金肖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李某和张某不负事故责任;3.保险情况:事发时,涉案车辆粤SXXX**号小客车在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以及不计免赔率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其中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财产损失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4.当事人情况:原告事发时年满18周岁,属农村居民户;5.医疗费:事发后,原告住院治疗55天(2016年1月14日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定期复查、三个月内避免右下肢剧烈活动及体力劳动、一年后取内固定、至神经外科诊治颅脑损伤情况、不适随诊等。至2016年4月1日,原告共计支出门诊和住院医疗费81487.13元(其中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垫付10000元,车方垫付14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55天=5500元;7.营养费:酌情支持500元;8.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予以支持11000元;9.护理费:按照东莞市一般护工标准计算,50元/天×55天=2750元;10.残疾赔偿金:2016年4月11日,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残疾赔偿金依法计算20年为12245.6元/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1%(伤残系数)=51431.52元;11.鉴定费:1800元;12.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13.交通费:3000元;14.住宿费:2000元;15.误工费:至庭审辩论之日,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工作收入情况,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无法提供工作证明等佐证其工作收入情况。对于原告诉请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16.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原告诉请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7.其他情况:被告任应平提供检验费发票两张、无号牌摩托车鉴定费发票一张,佐证其事发后的损失。被告垫付的费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裁判结果原告相对于粤SXXX**号小客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根据交强险制度,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的限额(各分项同上)范围内赔付原告。原告超过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参照事故责任,应由被告任应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应军作为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对被告任应平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任应平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以上第5-8项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计算项目,共计98487.13元,根据以上理由,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赔付原告10000元(已赔付)。剩余88487.13元由按70%计算为61941元,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以上第9-16项均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共计71481.52元,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共需赔付143422.52元给原告,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和车方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仍需赔付原告119422.52元。车方垫付的医疗费可与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协商赔付。对于原告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19422.52元给原告金肖;二、驳回原告金肖对被告任应平、被告任应军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金肖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47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49元,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负担1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沛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焕恩邓晓敏 来自: